校园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5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125

 

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推动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通讯基础设施是指我校校园建筑范围内,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机房、设备间、WiFi网络等校园网基础设施以及由各电信运营商(含电信、联通、移动、省有线电视等)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

第三条  校园通讯基础设施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做好校园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设计,避免电信基础设施与校园网基础设施产生资源冲突,避免重复建设或浪费。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园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与各电信运营商协商确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及方式。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场地使用的协调和协议的签订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标准制定、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负责校园机房、设备间、光纤网络、WIFI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等。外部通讯基础设施进入校园,须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及原有的通讯设施。

 

第二章  管道、管线、设备间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各电信运营商应优先使用我校已有的管道、管线、设备间等资源。在已有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单独或与电信运营商共同进行建设。

第六条  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单独或与我校共同建设管道、管线、设备间等通讯基础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我校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经学校审核和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并承诺建成后共享给我校用于校园网络、保卫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使用。

 

第三章  有线网络和无线WiFi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教学区的各部门办公楼、学院大楼、教学楼、公共区域和学生宿舍区(华山区、燕山区、泰山区、启林南区、启林北区)的有线网络和WiFi网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基于国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证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舆情监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等考虑,学校不对运营商开放第七条所述区域的投资建设。

第九条  教工住宅区既可使用学校提供的校园网线路接入网络,也可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宽带接入网络。

第十条  教工住宅区的通讯线路由学校统一建设和管理,学校可自建或择优选择与一家运营商共同建设,建成后可共同使用或允许其它运营商共享使用。

 

第四章  单位自建及基建发包网络弱电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建设中涉及到包含网络建设方面的管道、光纤、网线等网络线路建设施工方案的,需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自建的内部局域网、实验室网络需符合网络工程布线和弱电建设规范,且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并预留接入校园网络的线路。未经验收合格的网络基础设施不得交付使用。网络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承诺提供不少于1年的免费服务期及合理的质保期。质保期后的网络工程布线维护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网络接入校园网络时,须符合我校校园网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并使用学校统一分配的ip地址,以避免自建网络无法与校园网互联。

 

第五章  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由学校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增加基站的,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后,方可允许在指定区域内增建通信基站。

第十五条  移动通信基站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影响。不符合标准的已建基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移动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运营商必须做好用电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损失,运营商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需要,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暂时的关停或启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